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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资本性调整问题

2005-8-9 14:17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进行明确,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审计、预约定价谈签等反避税工作。

  资本性调整是用于调整基于营运资本(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的利润水平指标,用以反映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之间由于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据悉,有些省市在转让定价税收审计、预约定价谈签等工作中,对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之间存在的资本性差异,有的进行了调整,有的没有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表示,在比较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的利润水平时,当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在营运资本水平上有一定差异的时候,应调整占用营运资本中隐含利息成本对利润水平的影响,以取得经济上较可靠的营业利润,提高可比企业利润水平的可比性。考虑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还不完善,可比公司可比性差的实际情况,各地在对可比企业进行可比性分析过程中,以不对可比企业进行资本性调整为宜。如果可比企业选取准确,可比性较高,报经总局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本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