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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重在“税制模式”

2004-8-19 11:22 新京报·蔡春辉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全国各大媒体发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话题越来越多,议论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起征点”上。笔者以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中,800元的“起征点”早已名存实亡,“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突出,确实很有必要调整和统一。但如果我们仅仅把目光盯在“起征点”上,显然失之偏颇。因为,要想合理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其前提条件是要拥有一个更科学的“税制模式”。

  纵观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大体上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条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区分为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11类,分别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进行征税。应当肯定,在开征个人所得税之初,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办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而且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这种税制模式凸现了两大“软肋”。

  首先,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真实的纳税能力征税,不符合支付能力原则。199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而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其次,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不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一方面,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容易使不法分子“钻空子”,有意分解收入,造成多次扣除,进行逃税避税。由于税制的漏洞,“起征点”在这个时候也就失去了应有的“魅力”。

  另一方面,从世界上看,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据有关资料表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在30%-40%,有的达到50%以上;发展中国家的比重大多在10%-20%.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2002年只占7.1%.显然,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要将上述两大“软肋”变“硬”,必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扣除。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就属于这一类型。由于综合所得税制税基宽,因此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

  当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其课征手续比较繁琐,征收费用也较多,还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要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这就需要我们“对症下药”,做出不懈的努力,为全面实行综合税制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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