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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实施5年多初衷目的没达到 暂停呼声渐起

2005-4-18 9:49  【 】【打印】【我要纠错
  90年代末我国开始实行一刀切“的20%储蓄利息税。5年多实践证明,没有达到初衷目的。

  利息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过低,与持续上扬的物价指数相比,加上银行代扣20%的利息税,实际利率早已为负。居民储蓄持续下滑,必然导致民间资金“体外循环”,造成诸多金融风险。走到“十字路口”的利息税何去何从?

  我国社会的现实是,钱少的人在银行存钱,钱多的人在资本市场捞钱,而现行这种一刀切“的20%税率,真正受到影响的是这些存银行的人。因为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市场上中低收入者是主体,他们储蓄存款主要是用来培育下一代和自己养老,对即时消费是可省则省,提前消费更是可望不可及。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居民不会因为征收利息税而改变存款意愿,去消费、或投资股市、债券

  无论是数据验证还是储户心态剖析,都说明企图通过征收利息税来拉动居民消费、储蓄分流是不现实的,难以达到初衷目的。事实上,征收利息税后,居民只是调整了储蓄结构,更倾向于活期和短期存款,长期存款不再受宠。20%一刀切“的利息税,既没有采用世界各国通行个人所得税收的优惠原则,也没有采取累进税率的规则,使税收征收失去了调节个人所得财富再分配的功能。改革利息税不是简单地取消利息税。但是,在改革方案尚未成熟之前,针对目前负利率缺口不断加大的现实,应当先暂时停征利息税。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暂时停征利息税,可以唤回居民储蓄的吸引力,无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过热降温。

  政策选择有5种模式可以参考。

  模式一,储蓄利息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纳税。利息税,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可考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统筹改革之中,与其他的个人所得进行综合计征。

  模式二,降低起征税率,并严格实行不同的累进税率。我国现行的储蓄利息税率确实偏高。当今世界通行的是施行累进税率,也就是说作为义务纳税人的每个储户所得利息净额不同,其利息税率也是不同的。同时,储蓄利息税的起征税率也不是一成不变,要随着市场物价指数之变而变。

  模式三,给予低收入水平的储户免征利息税。

  模式四,创新免税储蓄品种。目前我国只有教育储蓄,国家规定是免税的。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候,开办民工储蓄、养老储蓄,对这两类储蓄所得的利息也像教育储蓄一样给予免税。

  模式五,实行消费贷款利息贴补。既然实行储蓄利息税,是为了把增长过快的居民储蓄“赶”向消费市场,激活消费。在“赶”缺乏动力的现状下,可在实行储蓄利息税的同时给消费贷款者实行一定的消费贷款利息贴补。当然贴补率可以小于利息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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