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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个税减半优惠从6月13日开始

2005-6-29 10:9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6月13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将按照优惠政策减半计征个人所得税。

  6月13日,为支持资本市场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并实施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减半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新规定。但由于新规定未明确到底是按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作为计税日,还是按公司实际派息日作为计税日,使得多家上市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出现困惑。此次出台的这项规定解决了这个问题:将公司实际派息日作为计税日执行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于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该补充通知规定可按原来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据记者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还联合下发了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该通知明确,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缴款书,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根据现行的结算规则及时退至纳税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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