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我省的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从即日起正式调整实施,其中车船使用税车辆分类、税额、纳税期限以及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扣除比例作了相应调整,调整征收后,两税税额有所提高。
省内的车船使用税车辆分类调整:将载货汽车修改为4吨以上、3吨以下两类;增加了起重机;其他机动车和拖拉机按原来分类不变。4吨以上载货汽车的每吨年税额48元,3吨以下载货汽车的每吨税额60元;起重机按起重吨位每吨年税额48元。
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扣除比例调整:将原“应税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修改为“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
省内的车船使用税的税收期限也将一改以往每年6月、12月两次征收的方法,纳税人需于当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但对于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分两次缴纳,其具体缴纳期限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视情况而定;房产纳税期限分二种,一种是以房产余值计征,分季(定于3、6、9、12月)缴纳,另一种是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按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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