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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文明确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2005-4-4 17:10  【 】【打印】【我要纠错
  针对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的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对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相关问题进一步进行明确,并于4月1日起执行。

  《通知》从关于纳税申报问题、计税依据问题、税款征收问题、退税问题、免(减)税申请问题、完税证明问题、政策规定以及表证单书印制问题几个方面进行补充说明,其中,在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中通知规定:

  (一)160号通知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但不用填写免税申请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总局报送免税申请表。总局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将免税车辆图片列入免税图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