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1月1日起,我省除《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我省民族地区免征农牧业税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确定的57个县(市、区)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外,农业税税率统一以农村税费改革确定的税率为基础降低3个百分点,即农村税费改革确定的税率为7%的降低为4%,6.5%的降低为3.5%,其它不同税率地区依此类推。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即降为4%的农业税税率及附加率合计执行4.8%,降为3.5%的合计执行4.2%。
通知还明确表示,农业税税率降低后的征收任务,统一按“农村税费改革确定的计征税额剔除税率降低3%减少的计征税额”的方法测算,税率降低3%减少的计征税额统一按“农村税费改革确定的常年产量乘以3%”的方法测算。
通知要求,各地要及时核减退耕还林、灾毁无法复耕等减少耕地的农业税计税面积和计税基数。同时,税率降低后的农业税及附加任务务必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得到农民认可后及时填发农业税缴税通知书,落实到纳税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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