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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税最高可减征一半

2005-8-18 14:37 羊城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减征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来确定减征幅度,最高的优惠幅度可减征50%.根据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当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根据本人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情况确定减征幅度,如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当年每月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高于6万元的,减征的幅度将有所降低(详见下表)。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征手续,需按照规定的时间申请,需要办理工资薪金所得减征手续的纳税人,可由扣缴义务人在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发生纳税义务(即取得工资薪金)之日的次月起至次年2月份前的时间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手续,逾期提出申请的,则不予办理。广州市地税局还表示,用人单位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若没有该类人员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依据的,本年度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