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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景钧委员指出:税收也要基本法

2003-3-12 17:30 中华工商时报·杨晓平 【 】【打印】【我要纠错
  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主任黄景钧委员认为,目前我国税收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税收立法的渊源没有充分反映出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税收立法活动,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赋予的纳税义务。

  黄委员说,在我国现行的21个税收实体法律规范中,由国家行使税收立法权制定的税法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农业税条例》三个税法完成了国家立法程序,形成了税收法律。而真正关系到绝大多数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税法规范,多数是由国务院通过的一系列暂行条例,采取行政法规的形式,停留在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办法等试行阶段。这些“暂行”的法规,一“暂行”就是一二十年,长期不完善立法手续。其中有些法规还是上世纪50年代颁布实施的,远不能适应今天变化的客观现实。

  黄景钧指出,由此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一是所选择的法律渊源形式过多地选用行政法规形式,直接影响税法的效力等级;二是行政机关本身是法律执行机关,在制定税法时常常会形成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在某种程度上还是裁判者,成为一身兼有数种职权的超级机关;三是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简单,行政机关往往根据自身的需要而经常进行修改或自立旁法,使税法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容易产生轻率立法。

  黄委员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共颁布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于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制定的,该宪法关于税收的规定仅有第56条一个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这种进步也仅仅只是恢复了我国1954年宪法中有关公民有依法纳税义务的原有规定,既没有关于国家税收制度的一般性规定,也没有关于国家征税权的专门性规定,因而没有新进展。

  因此,应通过以宪法修正法案的方式完善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

  黄委员说,至今我国仍对税法中具有重大影响和相同性质的一些基本问题缺乏统一的规定,达不到“法定”和“有法可依”的基本要求。到目前为止,什么是税收、什么是税法等基本范畴均没有法定下来,其他的如税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税法的立法权、解释权、修改权的划分,税法的执行权限等,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样重要的一部法律不能出台,对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整体建设应该是一个很大的缺陷,难怪有的人说弄不清该怎么纳税。因此,尽快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确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