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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局:合作建房涉及不同的税收政策

2005-9-7 9:59  【 】【打印】【我要纠错
  有关合作建的事情最近被炒得沸沸扬扬。记者5日从广州地税局获知,合作建房除了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等方面有困难以外,对于合作建房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规定。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根据政策规定,如果A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B公司以货币资金合股,双方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这种情况属于合作建房的一种方式。之后合营企业再按约定比例分配25套房屋给A公司,A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转让了无形资产,需按取得的25套房屋的价值缴纳营业税

  此外,如果A公司将从合营企业分得的25套房屋进行销售,还必须再就取得的营业(销售)额按“销售不动产”的税目,缴纳5%税率的营业税。

  但是,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由A公司提供土地,B公司出资500万元,双方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由合营企业统一对外销售,双方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对此种情况,广州地税表示,A公司取得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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