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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幅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2003-5-12 10:19 经济参考报·杨全新 毛朝敬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大力扶持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四川省国税局日前出台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大幅度调高增值税起征点。根据今年头几个月纳税情况测算,四川此项调整将惠及全省26万增值税个体纳税户,国家每年为此减少税收3亿多元。

  据介绍,四川省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的具体标准是:按销售货物、销售劳务和按次纳税三个项目,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900-1200元提高为3000-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400-600元提高到1500-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60元提高到150元。

  四川省国税局授权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上述提高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起征点。在此范围内,成都、德阳、内江、宜宾、资阳五市国税局规定了本地区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为:月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为4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50元;全省其他市、州国税局确定了本地区的月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50元。

  四川省国税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一政策是贯彻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精神,以及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而制定的。对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进行幅度较大的提高,无疑将减轻个体、私营从业者的税收负担,给民营经济发展以更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