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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税:深圳市下月实行审批新办法

2003-2-25 11:50 深圳特区报·陈 雅 【 】【打印】【我要纠错
  最长延期3个月 逾期提交申请不予受理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新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管理。

  办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不得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就非查补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应当先进行纳税申报。

  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向主管分局如实报送包括:《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产负债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开支预算等)等资料。

  主管分局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有关资料后应于当日完成初审。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相关资料与税务登记证副本相符的,应将税务登记证副本退还纳税人并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已验证”;对申请资料不全、内容不符的予以退回。市局和各分局分别成立延期缴纳税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查工作,市局统一负责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工作。市局审查小组对主管分局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提出意见,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延期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市局局长审批。

  办法要求,主管分局要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防止形成新的欠税。对于逾期未缴的应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交,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