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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购房税收有变 规定范围非普通住房契税翻番

2005-9-28 10:55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市财政局的有关通告精神,10月1日后,规定范围内的非普通住等办理产权登记时,将执行新的契税征收政策。

  据介绍,省财政厅于今年专门下发文件,对全省普通住宅契税征收标准做了调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下文做了进一步规定。按照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是:凡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含,以下同)、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为普通住房。同一纳税人购买一套用于自己家庭长期居住的普通住房,按1.5%税率征收契税;购两套以上普通住房的,从第二套起按3%税率全额征收契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或非个人购买住房,均按3%税率全额征收契税。

  根据实际情况,我市财政部门特别规定,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当天)在今年6月1日前,并于今年9月30日前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主动申报纳税的,经审查符合原普通住房标准的,仍按1.5%税率征收契税。逾期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按征收机关规定期限缴清税款的,一律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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