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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质监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1年不得超过2次

2004-4-21 8:48 新华网·张伟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日前从四川省政府获悉,四川省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税务、质监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其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四川省企业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187万户。四川省有关部门就企业负担进行调查时发现,各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多头、交叉、重复的检查已成为企业苦不堪言的负担,各级党政机构、行政执法部门的各类检查过多过滥,而且随意性较大,检查的着力点往往放在收费和罚款上。川南某企业一年接受各种检查竟有83次之多,高峰时候,一周之内几乎天天有检查。 

  为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四川省出台了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对各种检查实行归口管理、统筹计划,强调检查的质量与效果,这对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省经委有关人士介绍说,按照规定,四川省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级经委(经贸委)。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并将计划报送同级经委(经贸委)和监察、法制部门,临时性、突击性和具有保密性的检查要进行备案。每一年度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事先要拟定检查计划,于上年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并说明检查的理由、依据、对象、事项、时间等内容。各级检查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和法制部门于上年12月底前下达年度检查计划。管理部门对内容重复和时间冲突的检查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要进行合并,可以联合检查的,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联合检查。实施检查时,有关部门必须向企业出示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检查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计划”或备案核准通知书,不能出示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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