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国税局将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月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 元,同时,调高了纳税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每次(日)5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对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一律免征增值税。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对“农民”和“自产农产品”的界定,坚持从宽政策,尽量为农民减轻负担。
惠农政策出台后,大安市国税局要求各基层单位将其原本向农民及社会各界广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惠农税收政策落实不力的税务干部,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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