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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出口退税有期限规定:90天内申请

2004-6-22 8:49 来自:福建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从6月1日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有了期限规定,福建省国税局提醒广大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切莫耽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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