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从5月份1日开始全面实行新的税收起征点。
宁夏此次增值税调整包括三项内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即月销售额5000元以上的纳税户才能纳税,低于5000元的不再纳税;销售应税劳务即从事修理、修配、加工行业的纳税户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1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即没有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户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次(日)销售额150元提高到200元。
此次税收起点调整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实行新的税收起征点旨在进一步促进宁夏个体经济的发展,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减轻就业压力。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的一项统计,2002年底,宁夏增值税达到原起征点的个体纳税户为38352户,年纳税4097万元。如果按2003年新的税收起征点计算,全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只有4032户,年纳税额为1444万元,减少纳税户34320户,减少纳税额2653万元。如果把营业税起征点也按新幅度标准的上限确定,全区可优惠于纳税人的税收可达4000万元左右。
宁夏自5月份起开始实行新的税收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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