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起,北京市地税局的任何一名检查人员随意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或实施调账检查的,将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过错责任追究;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项制度被称为税务检查准入制度,是根据《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制定的,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确定检查对象,报经批准后方能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或实施调账检查的一项工作制度。
这项制度严格规定了两种情形,税务人员不得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或实施调账检查:一是除举报、转办、情报交换外在一年内已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或调账检查的;二是未达到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标准的。
此外,在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或调账检查前,检查人员要按照《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查前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依照纳税评估的结果和有关情况,制定税务检查实施方案。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或实施调账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税务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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