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的税收问题将如何解决?日前,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就有关问题作出了解释。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家住广州市的李先生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另一企业合作建房,他与该企业协议:由李先生的公司出资500万元,另一企业提供土地5000平方米,双方投资的房屋建成后,李先生的公司获得60%的房屋所有权,提供土地的企业获得40%的房屋所有权。如此合作建房,其税收如何缴纳呢?市税局指出,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资料,属于合作建房方式中的第一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提供土地一方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而李先生的公司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双方如果无法明确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价格,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广州市]地税局释疑 合作建房双方均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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