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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停征屠宰税 缓征部分农业特产税

2003-2-25 11:54 来自:中国税务信息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新形势,促进在农特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消费水平,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已正式发文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自2003年1月1 日至文到之日已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可以申请退还,此前未征税款(含历年欠税)不再补征。这是笔者近日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地税局获悉的。

    另据了解,从今年起,福建省除保留烟叶和原本收购环节两个品目的农业特产税外,其余品目的农业特产税均暂缓征收,同时停征屠宰税。缓征部分农业特产税后,原来随农业特产税附征的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征收。停征屠宰税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福建省财政厅强调,有关收购单位和收购者不得借机压级压价,要确保农民能从此次农业特产税的改革中真正得到实惠,实现农民增收的目的。同样,各地停征屠宰税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据漳州市芗城地税局有关人员介绍,屠宰税只是一个地方小税种,占地税收入比重极小,停征以后对芗城区没有多大影响,但对一些山区乡镇可能有较大影响。

    * 屠宰税征收咏叹调:难——易——难

    正如屠宰税的曲折历史一样,漳州市区屠宰税的征收方式也多次变更,从最早的到集贸市场逐一征收,到后来的屠宰场集中征收,最后又回到集贸市场逐一征收,税务工作人员经历了“难——易——难”的征收之路。

    漳州市区生猪集中屠宰之前,屠宰税由各税务所工作人员直接到市场上向屠宰户征收税金,猪每头4元、牛每头6元、羊每头0.5元。据了解,当时漳州市市区已有10多个集贸市场,每个市场一般有数十个猪肉摊。各税务所工作人员每天早上都要进市场一一征收,工作量很大,大家疲于奔命。而且,有的屠宰户拒缴屠宰税,一些屠宰户也跟着不交,有的还威胁税务工作人员,征收工作困难重重。那时候曾参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一位芗城地税工作人员对此记忆犹新,他说,当时他们一般两人结伴到市场征收,遇到拒不缴税的“钉子户”,只能“回朝搬师”,与税务所其他人一起做通该屠宰户的思想工作,对一些确实的“刁难户”,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征收工作才得以继续开展下去。漳州市区生猪集中屠宰之后,1996年底至1999年底市区屠宰场集中征收屠宰税,征收工作比较顺利,税务工作人员相对轻松了一阵子。后来,漳州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在屠宰场集中屠宰猪等牲畜缴纳的屠宰税,改由经营者在集贸市场缴纳,采用按月核定征收的办法,每月16日在各市场工商所管理站征收。据介绍,按月核定征收虽然可以省去不少工作量,但是由于不是按实征收,这个决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执行,屠宰税的征收工作不久又陷入困境。

    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屠宰税很难收齐、收足,停征屠宰税的呼声越来越大。

    * 屠宰税已风风雨雨走过53个春秋

    今年1月1日,屠宰税停征了。屠宰税虽说是一个地方小税种,但它诞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第二年,风风雨雨已走过53个春秋,可以称得上“元老”级税种了。查阅纸张已经发黄的几本地税方面的书籍,笔者发现屠宰税“一生”历经变更,颇有传奇色彩。

    1950年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依规定缴纳屠宰税。屠宰税按牲畜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

    1983年福建省政府发出通知,调整屠宰税税额,猪每头由2.5元提高为4元,牛每头由4元提高为6元,羊每头由0.3元提高为0.5元。这个通知从198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福建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福建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规定屠宰税按头定额征收,其税额为:猪每头10元,牛每头15元,羊每头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