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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超标在“漏税”

2004-5-28 9:18 新快报·申兴 庄淑莹 【 】【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须补缴税款,单位将面临少缴部分三倍以下罚款

    税务部门人士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超标缴纳住房公积金实际已构成“漏税”。

    该人士解释到,除非是单位已主动向税务部门缴纳超标部分税款(这种状况十分少见),超标缴纳住房公积金已构成事实上的“漏税”,超标越多“漏税”越多。

    个人须补缴税款

    据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因为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征收时可以扣除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金,剩下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如果住房公积金部分扣除得多,等于应税的基数越小,同时还可能适用更小的税率,从而实际上导致个人漏缴了部分个人所得税。

    该局在实际检查中,多次发现有福利比较好的单位,超标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从而导致了少缴税款。该人士表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个人须补缴税款,单位还将面临少缴部分三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广州地税局4月29日还发布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相信今后这方面的监管将会加强。

    超标越多“漏税”越多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业务人士表示,超标越多意味着“漏税”越多。为了方便市民理解,广州市地税局还做了一个简单的对比计算。

    首先假设一单位员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是4000元,单位和个人均超标按25%缴纳住房公积金,则原本最高能缴纳1600元住房公积金,现在实际缴纳了2000元,便等于多交了4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扣除住房公积金等后再速算扣除的做法,等于减少了应税基数,按25%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只需要缴纳115元个人所得税,而按最高20%的缴存比例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5元,也就是说少交了应交的40元个人所得税。

    再假设该员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是8000元,单位和个人均超标按30%缴纳住房公积金,则实际只缴纳了595元个人所得税,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745元,等于每月“漏税”150元。

    相关链接

    “多缴存点住房公积金,可少交点个人所得税”,这项优惠政策如今在广州已被不少纳税人所了解,但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一优惠政策也有限度。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住房公积金如果“超标”,其超出部分仍然要计缴个人所得税。

    近日,广州地税稽查部门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不少企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了解不够清晰,有的企业甚至随意提高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标准”。对此,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表示,按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的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20%。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在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发放员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员工代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单位和个人按不高于核定的缴存基数与不高于20%的缴存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缴存的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收个税。超过核定缴存基数或规定比例提取缴存的公积金,税务机关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广州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公积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财会人员一定要把好政策关,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