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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每年避税300亿 我国税务部门频频出招

2003-4-18 6:16 市场报·齐雁冰 【 】【打印】【我要纠错
  广州市首例“境内关联企业间融资”反避税案日前终结。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布,该局对某大型跨国企业涉及境内关联企业间巨额免息融资问题依法进行了调整,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共5.96亿元,应补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广州市反避税调整单个案件补缴税额最大的案例。

  广州首次对境内关联企业免息融资进行反避税调整

  广州国税局有关人员特意对记者强调,税务部门对该企业做出的是税收“调整”,而非偷税查处,该笔税款也已于近日全部上缴入库。广州国税局称,此次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关联企业融通资金的行为进行的反避税调整,涉及企业使用“成本或费用转移避税法”的范畴,拓宽了反避税调整的范畴,是一项有意义的新尝试。而以往开展的反避税大多都集中在对“跨境避税”范畴上的调整,侧重在对外资企业通过原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售定价方面避税问题的调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处长苏晓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实际上,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还是内资企业,融资关联交易行为是一直存在的。但由于人力、物力、财力及其各方面的制约,目前对于境内关联企业间融资做出反避税调整的并不多。基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这种避税调整仍有必要。

  跨国公司避税每年造成我国税收损失超过300亿

  大量涉外企业存在避税行为,已是公开的秘密。苏晓鲁介绍,目前,我国除甘肃、宁夏、青海、西藏等少数省、自治区尚未开展具体的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外,其他省市均建立了专门的反避税机构或设立了专职人员,沿海省市由于涉及跨境避税较多,反避税工作力度较大。

  目前,我国已批准成立了40多万家外企,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从账面上看,外企大面积亏损,亏损面平均达60%左右,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的赢利可以弥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据抽样估算,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约300亿元。

  权威人士认为,避税除了严重侵蚀了我国税收收入,扰乱了经济秩序外,还对外汇收支平衡产生消极影响,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另外,由于转移利润造成外商到中国投资要亏损的假象,影响了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吸收外资。

  反避税法规日臻完善

  我国制定有关反避税的法律规定已有十多年。苏处长介绍,我国从1986年开始就开展对避税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目前已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反避税法律法规。1991年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了转让定价税制及调整方法,1993年实施的原《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对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处理均做了明确规定。

  1992年,我国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2002年发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等。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三大体系,使反避税工作,特别是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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