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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企业税款流失不容忽视

2004-7-1 9:13 来源:中国建设报 【 】【打印】【我要纠错
    2003年下半年北京市丰台区地税局对房地产行业的专项检查显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隐报、少报收入,营业税少纳等,且情况相当普遍。

  在检查的21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有16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占检查企业的76.2%。隐报、少报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将售房款长期滞留于“应收”、“应付”等过渡科目中,以达到不计收入、不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目的。二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取得的预收房款不申报缴纳营业税。三是利用旧村改造项目,将取得的土地补偿金记入农村大队账簿,达到不申报纳税的目的。四是危改项目的回迁房按成本价、标准价销售而未纳税。

  成本管理混乱、制造企业亏损假象、逃避企业所得税也是主要问题之一。据国家有关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在20%左右,但被检查的21家房地产企业全部亏损。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采取项目竣工不及时结转成本或将几期工程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不分清成本核算对象记账,人为造成成本管理混乱,以达到制造亏损的假象逃避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相关税收政策滞后也为税收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越来越多,情况也复杂多样,由于一些相关政策滞后,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导致税款无法及时入库。

  丰台区地税局的相关人士提出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加强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必要时深入企业及时了解经营状况,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充分收集企业信息,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真实情况,掌握税源发展动态;在税务档案管理方面增加登记项目,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地点、规模、竣工期限进行登记。在申报环节增加开发项目、开发进度、销售情况等内容的申报,加强申报稽核;对亏损企业汇算清缴,要求申报土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以及上述核算对象的明细资料,根据企业平时项目施工进度申报情况,密切注意企业对竣工项目是否及时结转收入、成本,稽核企业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明确旧村改造、危改、绿化隔离带等项目所涉各纳税环节的征收管理、税收减免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