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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免交营业税住房扩容

2005-8-11 9:48 中华工商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六类具有保障性质住首次交易视同普通商品房北京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六类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免交营业税。这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市财政局、市建委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的。

  据介绍,北京市的“普通住宅”是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 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3个条件同时满足方可认定为普通住宅。目前,普通住房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在营业税方面,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在契税方面,国家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从今年6月1日起,个人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按照统一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房;个人销售平房住宅,凡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也均视同普通住房。

  通知提出,由于合理客观原因,六类保障性质住房的购房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契税手续的,购房时间的认定可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此举还解决了不少公房存在的由于买房“起大早”、拿产权证却“赶晚集”而造成在购房时间上吃亏的问题。

  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