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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改由税务机关承担

2004-2-13 9:38 天津日报·吴学增 【 】【打印】【我要纠错
  国税总局官员解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涉农税收政策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举证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告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其中主要内容是提高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及对涉及农业方面的几个税收项目的减免和“暂不征收”。

  对于该项政策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有 9个方面确保该项政策顺利实施,特别是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举证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该负责人表示,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该负责人认为,在实际生活中让农民证明自己是农民,让农民证明自己出售的农产品是“自产”的,是很困难的。按照现在的办法,可以保证农民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优惠,当然也可能有个别不是农民身份的,或本是农民身份出售的不是自产的农产品,也可能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查清而享受到优惠。但相比而言,现在的办法可以保证绝大多数农民享受到优惠,利多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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