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上午,在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鞍山人商某状告辽阳市国家税务局弓长岭分局行政违法并要求其赔偿。
鞍山人商某,系辽阳某原料厂法人代表。商某认为,在没有任何法规依据前提下,国税弓长岭分局于今年1月14日起拒绝允许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该厂产品积压,收不回货款,企业没有流动资金最终导致停产,直接经济损失达20多万元。因此向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撤销行政处罚并予以经济赔偿。
原告和被告就处罚程序、法律的运用是否合法及原告在未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被告是否有权利拒绝商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发生争议。商某认为在未组织听证会前提下,被告就把已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收回,并随即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合程序的。弓长岭国税分局答辩律师认为有送达回证为凭,对原告处罚事实清楚,所以程序及法规应用无问题。目前,此事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事后,记者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员兰先生处得知,这种民营法人状告国税局案在辽阳市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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