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捐”与“税”理应殊途同归

2005-11-22 9:4 新京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日前表示,今年以来,全国民政系统共收到个人捐赠17亿元,其中个人退税率为零。

  笔者也曾参与过一些捐赠行为,也明白个税法中有关退税的规定,但从未申请过退税,笔者觉得,在捐赠的同时,即便税收多交一点,也算是为国家做贡献吧。但在目前政策及社会背景下,这两件“好事”之间似乎也会产生某些“分歧”。

  捐赠者愿意把大量财富赠与公益事业,但对税务机关多征收的税款仍希望如数返还。之所以“厚此薄彼”,也许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如果直接捐赠给希望工程等公益组织,能切实感觉到自己的“善果”;如果纳入税收程序,则将来如何具体使用很难得知,尽管税收的用途也包括救助贫困群体这样同等高尚的目标。

  为帮助公众消除顾虑,使捐赠和税收能够殊途同归,一方面,需要努力完善税收及审计机制,使其程序更加透明化;另一方面,有必要对现行法律及具体操作方式进行改进。比如按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才允许享受退税待遇;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那么立法不妨规定:接受捐赠的公益组织可以替代捐赠者申请退税。如我国《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便赋予民政部及中国红十字会等组织提出免税申请的权利,但此规定的适用范围较窄。

  笔者认为,在社会各部门中,税务机关最好能与公益组织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益事业。这样做也有利于为今后进一步提高捐赠免税额度打好基础。目前各国一般都规定了捐赠免税的必要限度,以防止借捐赠名义规避国家税收的现象。如果我国税务机关和慈善组织之间建立充分的联络协作机制,将更有利于实施捐赠免税制度,避免此类负面现象发生。
相关热词: 理应 殊途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