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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非公有制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2005-8-18 14:39  【 】【打印】【我要纠错

  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全省经济发展的一个突破口,已成为青海发展经济的重要策略。本月亮相并开始运行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非公企业发展推出的优惠政策之多,跨行业范围之广,是以往少有的。特别是在税收政策方面,非公企业在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三项上,均获得了相应的减免优惠政策。制约非公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通过这一政策平台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压”。

  虽然近几年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纵向而言速度较快,但与全国很多省份横向对比,发展步伐仍显缓慢,很多非公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同时非公经济在发展中遭遇不公平待遇的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若干政策措施》从税收、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开发三大方面向非公企业亮出了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

  新建高新技术项目 8年内免征所得税

  《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凡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要不是国家明令限制的新办生产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该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研发新产品所发生费用 所得税可相应抵扣减免

  非公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可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研制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从事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维修费、大修理费,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投资新办农牧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企业盈利的5%至10%税前列支风险基金,专款专用。对发展农牧业产业化中符合对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金额技术目录中规定项目的,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科技型企业 8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于新办科技型企业,《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 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按照《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的非公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兼并、收购国有非生产性企业,除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除外,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投资举办基础教育暂免征收所得税

  经批准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新办医院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农村牧区举办医疗机构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旅游开发企业 免征所得税6年

  《若干政策措施》规定,新办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以及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从事担保业务3年免征营业税 新办农牧产业项目增值税有返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若干政策措施》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首次纳税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作为财政扶持资金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新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10年免征车船使用房产税

  《若干政策措施》规定,新办生产性企业,首次纳税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新办个体工商户、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二年内征点提高至3000元;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首次纳税之日起,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从事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在土地使用方面,《若干政策措施》也明确给予非公有制企业的优惠。其中规定,建设项目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生产性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可以先缴纳应缴部分的30%,其余在5年内分期缴纳。

  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等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在未利用地搞生态建设 土地使用权期限50年

  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50年,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续。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优先受让;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利用村、镇建设用地参与项目开发。 对公路建设中占有菜地的,免征公路建设环节征收的林业采伐许可证费、林业建设保护费、育林基金。

  探矿权、采矿权 可上市可出租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若干政策措施》指出,符合产业政策和省资源勘探开发规划的,在全省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也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处置探矿权、采矿权,也可按有关规定出租或抵押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持有人转让、出售矿业权时,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勘查矿产资源符合条件 探矿权使用费可减免

  《若干政策措施》明确,勘查矿产资源,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探矿权的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

  新技术开发矿产资源 采矿权使用费可减免

  对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指出,采矿权使用费在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矿山投产第二年至第三年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年度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投资开采回收伴生矿产 5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对于投资者投资开采矿山资源,《若干政策措施》明确,经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享受下列优惠:

  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要矿种以外的伴生矿产的,免缴5年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的,免缴或减缴共、伴生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老矿区尾矿提取矿产品的,可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此外,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