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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文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可免税

2005-10-13 10:50 中国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为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精神,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7号)。

  《通知》指出,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