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一位委员认为,个税起征点不宜太高,因为交税也是公民的权利,起征点太高就剥夺了低收入者作为“纳税人”的荣誉。(8月29日《中国青年报》)
这种说法其实并不陌生。
去年酝酿取消农业税的时候,就有官员担心取消农业税会影响农民的国家意识。事实上,“交税也是公民的权利,起征点太高就剥夺了低收入者作为纳税人的荣誉”这种说法,是对中国税制结构和个税功能的重大误解。有此误解者人数众多,必须予以澄清。
中国的税制结构不以所得税(包括个税)为主,而以商品税为主。目前,中国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仅为10%左右,而商品税则占总收入的60%~70%。因此,即使完全取消个税,人们(当然包括低收入者)也仍然通过其他税种为国家纳税,并不存在剥夺了低收入者作为纳税人荣誉的问题。
为了证明低收入群体也在为国纳税,有必要看看间接税的税收归宿。虽然,除了个税之外的纳税人,还包括法人组织。但是,法人组织的纳税,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之类,最终都是通过减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而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影响的是企业股东甚至劳工的收入;而商品税极易转嫁,最终多转嫁到了终端消费者身上。从名义上来说,除了个人之外的企业和组织是国家的纳税大户,但追根溯源,他们不过是把通过股东和消费者而征收的税收,转交给税务部门而已,真正的纳税人,就是一个个具体的个人。
因此,在个人所得税制度面前,虽有相当一部分居民因收入在起征点之下,并没有直接去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好像他们不是纳税人,但如果分析一下中国目前的税收和税种结构,分析一下在此结构下税收的最终归宿,则可以看出:没有交纳个税的穷人,也是实际纳税人,也为国家税收作出了大小不等的贡献。原因在于,用于消费的商品绝大多数是含税的,穷人虽穷,但必然要消费,只要消费,他就在消费环节向国家交税。不过通常情况下,这部分税收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通过商品经销者直接交纳,消费者不知情而已。
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名义纳税人并不就是实际纳税人,这种隐蔽和错位构成对纳税人荣誉感的极大不尊重。不少人通过消费活动纳税,但是,因为他不是直接的纳税者,他们自己也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纳税人,不能理直气壮行使纳税人权利。就是政府,在“为纳税人服务”的口号中,所指的纳税人,也是纯粹为直接纳税的名义纳税人,而不包括所有的实际纳税人,把所有为国家税收作出实际贡献的人排除在纳税人之外。正是中国税制以间接性为主的结构特点形成的隐蔽性,使纳税人的尊严感荣誉感丧失了,被剥夺了。
不管纳税是公民的权利也好,义务也罢,要培养和尊重公民作为纳税人的荣誉感,就应把中国税制结构的特点毫无保留地告诉公众,让人们知情,让人们明白。这样,纳税人的荣誉感才有可能得到满足。也可以考虑改革中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的格局,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格局。这样,隐蔽性不存在了,误解也就随之消失。从更深远的立场说,如果要让每个公民都具有纳税人荣誉感,则应该改变政府职能,政府真正为纳税人服务,认真负责地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并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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