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近日获悉,上海市购买商品房住宅的购房者可享受的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即俗称的“买房退税”)政策,将在2003年5月31日按期结束。在5月31日前,购房行为已经发生,但仍未取得产权证的本市购房个人,可以适用“预登记”制度。
在2003年11月30日以前能够取得产权证的购房者,适用于现行登记制度。具体规定为:购房者须在2003年11月30日前到外马路928号底楼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处办理正式登记(有产证)。
而预计到2003年11月30日仍然无法取得产权证的购房者,则适用于“预登记”制度。按规定,凭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身份证件在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期间,购房者须前往指定地点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取得产权证后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到外马路928号底楼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处办理正式登记。
购房退税政策将在5月31日按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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