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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征税? 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呼唤税收支持

2003-12-9 9:23 北京现代商报·王方琪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中国银监会在部署明年工作任务时又将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放到了重要位置上。记者从商业银行方面获悉,银行在认同银监会做法的同时,提到了在处置不良资产,尤其是处置抵债资产时遇到的税收问题,银行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在这方面能够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

  抵债资产税费问题待解

  抵债资产是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每家几乎都有数十亿元的抵债资产等待处置,然而其中的税费问题一直困扰着银行的处置力度。

  建行资产保全部相关负责人认为,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金融机构最终是纳税的,然而在被迫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过程中还要缴纳双重的税收,这使得处置抵债资产损失巨大。以账面价值为100元的抵债资产为例,如果最终收回40元现金,那么损失率为60%,其中15%-20%的损失是税费损失。虽然今年年初,国家相关机构规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时如果拍卖所得低于账面价值,则不收取营业税,但这还远远不够。如果抵债资产的税收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将大大增强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信心和积极性。

  据介绍,房地产在收取、处置变现过程中,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等6种税及土地出让金、交易综合服务费等费用;交通工具收取变现需缴纳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同时,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常常被迫承担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如房地产交易中的交易综合服务费,须按买卖成交价的0.9%收取,双方负担各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由银行全额缴纳。

  处置抵债资产是不是交易行为

  对于银行方面的意见,记者联系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处置抵债资产是银行的一项经营活动,银行要为它的经营活动负责;国家不可能因为银行的经营行为而改变税收政策,也不可能怎样对银行有利就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因此,国家并没有考虑给予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营活动以税收优惠政策。

  而对于双重税收问题,该人士认为,这是银行自己选择的经营行为造成的。当抵债资产的产权过户到银行名下后再变现,就相当于银行进行了一种经营活动,因此需要缴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税。如果银行不把抵债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直接变现,则相当于银行收回贷款,就不需要缴纳上述税种。

  银行方面对税务机关的说法并不认同,他们认为,抵债资产的收取和处置不属于交易行为,而是银行从发放贷款到收回贷款的一种中间过程,处置变现抵债资产只是为了实现其从实物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将其视同为普通的商业交易并对其征收诸种税费是不合理的。同时,他们认为,银行并不是自己非要选择这样的经营方式,如果能不过户,银行当然会选择不过户,但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很多情况不是银行能够控制的,税务机关的想法有些太理想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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