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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确上市公房土地权出让两项契税政策

2004-8-31 8:42 福州晚报·杨炜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昨日从福建省国土部门获悉,根据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上市等有关通知规定,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通知同时明确了上市公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价格标准。

    涉及上市公房土地权出让的两项契税政策是: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此类情况下的契税计税价格标准具体分为:①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②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此外,土地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同时无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将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土地权出让的成交价格: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