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从认定、户籍管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四个方面入手,全面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收管理,明确未达起征点的业户也要如实按期申报。
通知指出,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是规范对其管理的关键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纳入税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科学认定。同时,要强化户籍管理。通知要求各地应严格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未达起征点户的户籍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未达起征点户应如实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方便纳税人,未达起征点户可实行按季、半年或年申报一次。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一定期限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各地应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2003年,为了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鼓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国家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近两年来,随着起征点的调整到位,全国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户的大量增加,给个体税收管理带来了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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