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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起 偷骗税企业将无缘芯片税收优惠

2005-10-31 11:33 中国税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10月21日起实行。《办法》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出现偷骗税行为将无缘税收优惠

  此次出台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满足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要求。“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是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办法》同时规定,集成电路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有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企业享受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的优惠政策,加速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据了解,2000年,国务院出台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包括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了实施细则。2002年,财税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了“两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