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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税务登记新规本月实施 登记证将换发新证

2004-2-6 9:17 广西日报·庾琳 刘哲 【 】【打印】【我要纠错
  2月2日记者从南宁市国税局获悉,从2004年2月1日起,税务部门将施行新出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的内容有了新的规定。 

  据悉,新办法对设立税务登记作了很详细的规定:承包承租人要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且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新办法还要求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依法追征;取消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三年更换一次的规定,税务登记证样式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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