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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进一步规范生猪税收征管

2003-8-22 9:0 广元日报·张和平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税收征管,市政府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征税环节。对收购生猪销售或收购后经过宰杀加工成鲜肉销售的,原则上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对从事生猪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实行查账征收,并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二是纳税主体。规定从事生猪销售(含鲜肉)的单位和个人为生猪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生猪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三是征税标准。生猪经营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税率,并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金;对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户经营生猪的每头定额征收不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最高25元的标准。四是依法据实征收。必须据实征收,严禁按人头、田亩、生猪存栏数向农民摊派生猪增值税;严禁任何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五是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猪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政策结算应纳税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应尽快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六是依法委托代征单位代征。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生猪税收,可以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但必须签订包括代征范围、代征标准、票证管理、税款结算方式、税款结算时间、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的《委托代征协议书》,并依法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严禁将税收征收权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严禁代征单位再次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或以请帮手为借口承包给个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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