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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税局降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

2004-5-18 9:14 西藏商报·高懿 【 】【打印】【我要纠错
  为扶持社会弱势群体,鼓励社会就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2004年5月1日起,西藏开始降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同时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记者日前从西藏自治区国税局了解到,从2004年5月1日,西藏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和税收征收率由6%降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仍为6%;对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销售旧货、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其增值税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同时,将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由1000元提高到3000至5000元。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料业和捕捞业的,其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自治区国税局还将实行免税征管理制度。

 西藏自治区国税局表示,此次税收政策调整的力度大、范围广。为此,自治区国税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此次政策调整,按照“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公开办税,大力推行“阳光作业”,规范纳税定额核定程序,做好区域间的平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