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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地税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03-10-27 9:23 广安日报·唐金凤 秦学军 【 】【打印】【我要纠错
  武胜县地税局为了增强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提高税务执法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了《武胜县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对执法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所长、稽查局长、征管人员、稽查人员和职能股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停(歇)业手续,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税票,超越权限擅自变通制定税收政策,擅自决定税收开征、停征、免征、缓征、少征、买卖转引税款,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实施税收行政处罚,不按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不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或复议程序违法等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经济追究,人民币10元———1000元以内。行政责任追究,包括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待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政纪处分直到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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