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政策进行调整,部分业务不能再凭普通发票办理退税。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毛、山羊板皮、纸制品货物,从2005年4月1日起,不能凭普通发票办理退税。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企业出口的书刊等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国税总局:部分业务不能再凭普通发票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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