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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

2005-4-8 15:10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界限、管理方式进行明确。

  关于纳税申报问题,通知规定,《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关于税款征收问题,通知规定,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关于退税问题,通知规定,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

  通知还明确,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