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税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是由国家制定法规,由地方财政、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所得收入归入地方政府所有的税种。据《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统计,2000年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合计为400多亿元,约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2.5%左右。其中,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大体上各占一半。就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在我国税收总额中的份额而言,为了保护弱质农业,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为了缩小城乡差距,即使取消这两个税种,其对我国税收总额的影响也是极其有限的。如果考虑到近5年我国税收总额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则停征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从总体上讲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现在已经有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停征或免征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笔者以为,在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如何改革问题上,应该坚持既统一又分散,既考虑当前,又考虑未来,既考虑一般,又考虑特殊。笔者的意见是,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地取消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可以停征这两个税收,对其进行根本改革,将其转换为非粮油农业税,同时实行低税率(比如不超过5%,可以暂定为3%),这样考虑的理由是:
其一、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外,以种植粮食、油料为主业的农民与不以种植粮油为主业的农民(如渔民、牧民、果农、菜农、烟农、棉农、蚕农、茶农等)相比,其收入总是相对较低的。就全国而言,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种植业的占1/3,纯农业收入低而税负比重高,城市居民收入高而税负比重相对较低。因此,从缩小城乡差距,确保农民达到小康方面看,应该取消农业税。
其二、不同农产品在国计民生中的价值是不同的。像粮食、油料这两类农产品与国家经济安全、百姓生存紧密相关,国家应该给予支持。从税收上讲,不仅不应该征税,而且应该补贴。而对于粮油之外的农产品,如水果、烟叶、蔬菜、棉花等经济类作物,由于其经济效益较高,因此适当征收一些税款是应该的。当然,考虑到农民收入较低,其税率应从低。比如可仿照营业税率,取最低值3%。这种低税率由于其避税动机减弱反而可能会使征收总额增加。对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作这样的改造有利于平稳过渡,使某些依赖农业税收的地区其财政收入不至于大幅下降,这种区别对待是符合税制的公平、公益原则的。
其三、停征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而开征非粮油农业税也有利于降低农村征税成本。这种征税成本包括征税人力投入、征税经费支出,以及征税的机会成本。实行这种改革可以使乡村征税干部能抓住重点、集中力量,不必面对2亿多庞大农户、占1.5亿公顷播种面积77%的粮油面积。为了方便农民对外经营交往,停征农业税以后,应给予粮油种植户以个体经济身份,使他们有资格领取发票。
顺便指出,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城市远郊与近郊差异很大,农户收入分化,现在有必要考虑建立针对已符合征收条件(如年人均收入超过1万元)的少数已富农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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