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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新开局:变农业税为农业商品增值税

2003-6-16 9:5 财经时报·李兆清 【 】【打印】【我要纠错
  目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每年只有约500亿元,不足全国财政总收入(包括地税和国税)的3%;农业税制改革问题已被纳入中国税制改革通盘规划。

  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一项研究显现的思路,深化农业税制改革将体现为“按土地征税改为对农业商品征税”;具体措施是:在大约5年时间内取消农业税,并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业商品开征增值税;同时,农业税的改革问题已被纳入中国税制改革的通盘规划。

  据2002年的统计结果表明,中国目前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每年只有约500亿元,不足全国财政总收入(包括地税和国税)的3%;换句话说,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条件已经渐趋成熟;而由此造成的地方财政减收部分,在沿海发达省市将由地方财政自行消化,在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综观世界各国现行税制,尽管各有特色,但几乎没有专门设立的“农业税”,更没有各种“统筹提留费用”。相反,各国税制的普遍特点是设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商品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基本税种。

  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需要按他们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纳税,如超过起征点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经营形式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过程中的交易活动缴纳流转税(如增值税)等。

  专家认为,中国在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全球经济的大趋势下,应该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取消农业税和其他各种统筹提留、集资等等,把农民的费税负担纳入统一的税制体系,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同的纳税地位。

  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的专家介绍,目前,农村税费改革的方案仍然没有跳出“摊丁入亩”的框架,其特点是无论产量高低,都需要缴纳同样多的税,“这样征收的农业税实际上就是地租”。因此,必须加快农业税制改革的步伐,而其中一个关键是树立“把对土地征税改成对商品征税”的观念;产品进入市场才征税,不进入市场不征税,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的原则。

  农业税是中国一个非常古老的税种,古人谓之“皇粮国税”。而现代中国的农业税俗称“公粮”,包含了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系列税。

  农业税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曾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经济发展,农业税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但在一些农业占主导地位的地区,农业税仍然是一个大税种。尽管多年来一些人士发出强烈呼吁,有全国人大代表连续提出议案要求取消农业税,但一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中国农村目前人均有效耕地不足一亩,基本上只作为他们生存的最低社会保障。因此,绝大多数农民在理论上并不具备纳税人资格,但他们又承担着沉重税负。这一方面制约了土地资源的流转,阻碍了土地集中利用和规模化经营,也使外出务工经商和准备“农转非”的农民承包的耕地无人继续经营,只得任其荒芜。

  中国现行的农业税征收制度,是以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为基础的,至今已有40多年历史。专家认为,统一城乡税制,就意味着废除专门针对农民征收的各种农业税和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将种田的农户视同个体工商户,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