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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类人减免个人所得税

2004-7-22 8:26 来源:华西都市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日前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市地税局今后将对全市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实施减免征收,最高减幅可达100%.

  一次收入10万减征30%

    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上述三类人群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后,分三种情况予以减征:一次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一次所得超过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20%;一次所得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其中,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条规定减征。

  个人办企业可减征100%

    上述三类人群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也分三种情况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

  受灾人群一年内可享受减征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税务机关派员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材料。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主管地税机关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