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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税局作出新规定 个体货运个税有变

2003-10-18 10:52 新疆新闻网 【 】【打印】【我要纠错
  目前,各地对货运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从源泉控管和方便征收的角度出发,普遍采取了委托代征和自行报缴的做法。但由于各地核定收取的定额税不同,导致毗邻地区货运个体工商户间出现税赋不均的现象。 

  据《乌鲁木齐晚报》报道,新疆地税局发出通知,对新疆境内毗邻地区(包括乌苏、奎屯、独山子、沙湾、石河子、玛纳斯、呼图壁、昌吉市、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头屯河区等)从事个体道路运输个人所得税的定额标准作出新规定,自10月1日起执行。 

  新规定对从事道路运输个人所得税确定如下标准:
 
  货运汽每吨核定月营业收入1200元人民币,正常业户收入定额以内部分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5%,个人所得税定额30元。 

  拖拉机每吨核定月营业收入1000元,正常业户收入定额以内部分个人所得税率2.5%,个人所得税定额25元。 

  小四轮每辆核定月营业收入1200元,正常业户收入定额以内部分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5%,个人所得税定额30元。 

  此外,不论货运汽车、拖拉机、小四轮,正常业户超收入定额部分每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2.5%。非正常业户(本地、外地)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均为4%。 

  新疆地税局要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正常业户,对超出核定的营运收入定额的部分,在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同时,按照辖区内统一确定的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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