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干个体可以免征3年税

2003-1-16 8:58 北京娱乐信报·贺文华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地税局出台了《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

据了解,通知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应凭有关转业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转业证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复印件”;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出具的“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