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日发出紧急通知,决定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比较突出的部分行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行业和部分优惠措施包括:
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疫情和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
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财政部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部分受影响行业获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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