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北京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2005-3-2 14:1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北京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即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律师事务所全年经营收入确定三档超额累进征收率,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经营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通知》还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建账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