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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再就业仍享受税收优惠

2004-1-15 9:26 经济日报·柴今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日前在北京指出,为了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方针,税务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今年,将继续按照中央的要求一如既往地落实好这条税收优惠政策。 

  郝昭成介绍说,税务部门对下岗再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类,是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两种情况。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三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是它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30%以上。对现有的企业,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业企业给予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三类,对国有大型企业实行主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符合条件的,就给予减免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所谓符合条件要有四个方面,比如,必须要利用闲置的固定资产,比如说产权清晰、独立核算,比如说职工要变更劳动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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