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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在济南,哪些国税可减免

2004-3-30 8:48 济南时报·于长江 蒋宝铸 袁家照 张静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记者从国税部门获悉,济南市对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

  这是近年来国税部门为扶持创业,陆续出台系列优惠政策中的又一新举措。有众多读者一直想较全面地了解一下这些举措的内容,为此,我们专门采访了国税部门的相关人士。

  据介绍,国税部门近年来推出的优惠政策主要的有11条,其大致情况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流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四、自2003年1月1日起,最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百分(含)以上,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新办的只从事商业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百分(含)以上,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自2003年1月1日起,对新办的从事商业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七、自2003年1月1日起,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只从事商业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百分(含)以上,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百分。

  八、自2003年1月1日起,济南市确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市区销售额3000元,县(市)农村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市区月销售额2000元,县(市)农村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九、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在2005年底前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十、在2005年之前,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十一、自2003年5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百分(含)以上的,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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